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点击数:10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5〕108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将从2025年4月1日起,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监督预警指标和规则(详见附件1),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执行进度结果确认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方面开展预警;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为一般风险提醒,红色预警为高风险提醒。对于触发预警规则的业务,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省级单位定向发送系统消息和向省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预警提醒,告知业务事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等内容;对于触发红色预警的业务,财政厅将视情况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省级单位“点对点”进行督促。对触发预警频率高、未处理预警多、预警处理不到位的省级单位,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发送风险提示函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对超过预警期限“未处理”的红色预警,将纳入事后监督管理范围,由财政厅依法处理问责。

按照上述要求,请各部门认真梳理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与资金支付情况(合同清单详见附件2),建立工作台账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开展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工作,对于超期未进行履约验收和超期未支付的政府合同应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处置;对于2025年新立项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请部门在需求编制时对履约时限、支付进度等商务条款进行充分论证,合理设置。

招标与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采购业务归口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执行进度、采购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合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时限要求,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对于触发的预警提醒信息,将第一时间对接联系采购需求部门,及时处理采购风险预警;同时建立预警工作台账跟踪处置,对于超期未处置的红色预警,将进行通报并纳入事后监督管理范围,对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指标体系20250410.xls

2.2023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备案明细表

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计划财务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

招标与采购中心

2025年4月10日